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延中的供述;2.证人孙某乙、孙某丙等人的证言;3.相关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延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延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延中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赔偿部分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延中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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