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酸类中毒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法律知识发生蜜蜂农药中毒后,蜂友该怎
TUhjnbcbe - 2021/2/18 19:18:00
北京比较好白癜风医院 http://www.bdfyy999.com/index.html
1、蜜蜂发生农药中*后,蜂友应该:(1)首先应快速通过手机拍摄所有蜂群内外死亡情况的照片、视频。保留蜜蜂死尸体、巢内贮存的蜂蜜和花粉、被施药的花朵,方便以后进行鉴定、打官司。(2)快速采样、拍摄之后,迅速将蜂群转出施药场地,并积极解*抢救蜂群。(3)及时找出中*的原因,根据中*原因及实际情况确定中*的责任。在追究中*责任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对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规条文进行量责,如果对事实及量责有争议时,须寻求证人或相关的物证或及权威部门(如养蜂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养蜂协会和公安机关等)的认定。(4)找到其他物据、人证。如能证明自己养蜂合法的养蜂证、能够证明自己转地放蜂经过允许的证人、能够证明自己转地放蜂经过允许的证人、能够证明施药方过错的证人等。2、中*责任可从两方面来找:施药方与养蜂方。(1)养蜂方的责任:一是必须依法养蜂,办理合法的放蜂手续;无论在何地放蜂均应与蜜粉源主取得联系,起码使之知晓附近有养蜂以便施药前及时通知;在得知施药通知后,同时采取防范措施。在蜜蜂中*死亡后,要采取积极的挽救措施,如转移、解*。(2)施药方的责任则在于:一要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尽可能在花前施药稿好防治,遵照相关规定进行科学施药;二要在花期虫害严重必须施药时,须提前3天通知附近的养蜂场,使之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药治虫。正常情况下,如果养蜂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在施药前,施药者明知附近有人放蜂,且又没有通知,便擅自施药造成中*时,施药者应负主要责任;反之,假若养蜂人得到施药通知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中*时,养蜂人应自负一定的责任。3、发生蜜蜂农药中*后,应该这么进行索赔:发生蜜蜂中*事故责任已明确且没有争议时,双方(养蜂受损方和施药方)可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发生争议时,就得在案发地法院起诉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该类案件比较复杂,起诉方(一般是受损方---养蜂人)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之一就是保护好中*现场,并及时报有关公证或相关部门(公安机关、养蜂主管部门、农业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养蜂协会等)尽快到现场拍照、取证、并对损失额作出权威性结论;准备工作之二就是确定责任人及所占责任分额,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施药单位是一家又据实认可还好说,否则得弄清楚本场蜜蜂活动范围内究竟有几家施药单位或个人?各施药面积有多大?施药品种是哪种?各对中*的影响轻重等相关问题。为了弄清这些问题,甚至有必要对疑施药的各地的花朵和中*蜂尸经有关部门进行封存、化验,进一步确认中*责任及所占份额;准备工作之三是写好起诉状,起诉中不仅确认责任人(被告),还得写明事实与理由,同时提出明确的诉讼要求及索赔额,索赔额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诉讼费用三部分。案例:养蜂农药中*年7月24日起,向某经津市市保河堤镇田家山村同意到该村放养蜜蜂,向某主要采集芝麻、棉花等花蜜,其蜂场共养蜜蜂继箱72箱,每箱10脾,共计脾;平箱47箱,每箱5脾,共计脾。年8月19日,A公司在未通知向某及周边其他养蜂户的情况下对其租赁的津市市保河底堤镇民兴村、中兴村、中南村等村土地种植的高粱喷施剧*农药”来一支“农药说明书注意事项载明:本品对鱼类、家蚕高*、对蜜蜂、蚯蚓有*,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蜜源作物花期、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年8月24日,津市市公安局保河堤派出所召集了安乡县养蜂协会、A公司、向某及其他受害养蜂户进行了调解,A公司承认了派人施药前没有阅读药物说明,也没有通知蜂农,导致工作失误,并致蜂农受损。同意协商处理,但最终调解无果。湖南省蜂业协会与津市市畜牧水产局派遣了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津市蜂业协会领导做了现场勘查与鉴定。经鉴定,向某饲养蜜蜂系中*死亡,平均死亡率达85%,剩下的15%还需要喂解*药物与更换饲料进行施救;向某饲养的蜜蜂死亡使得本期采蜜和即将来临的五倍子蜜期采蜜不能完成。经湖南B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评估,向某因蜜蜂死亡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元,中*未死亡蜜蜂喂药及更换饲料损失.5元,向某因鉴定支出的元鉴定费属于其损失的范围。故综上所述,向某在本案中造成的以上损失共计.5元。在本次案件中,向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向某身份证、养蜂证复印件各1份(2)A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网络打印件、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复印件(3)津市市公安局保河堤派出所调解记录1份(4)由湖南省蜂业协会拍摄的照片7张(蜜蜂死亡现场)(5)湖南省蜂业协会与津市市畜牧水产局共同出具的关于向某的蜜蜂中*死亡及经济损失的鉴定、湖南省蜂业协会委派函、张某法律顾问证、张某湖南省社会团体领导成员(理事)当选证书复印件(6)A公司使用“来一支”农药药品及包装盒照片各1张(7)A公司施药照片4张(8)津市市保河堤镇田家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同意向某到此养蜂)(9)证人张某出庭证言(10)照片6张,拟证明向绪林饲养蜜蜂死亡与高粱地施药存在因果关系(11)湖南B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评估报告(12)评估费发票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向某饲养蜜蜂的死亡与A公司的施药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向绪林饲养蜜蜂的死亡及救治蜜蜂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多少?3、向绪林饲养蜜蜂的损失由谁承担?向某饲养蜜蜂的死亡与A公司的施药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本案中向某饲养蜜蜂在短时间内大量死亡系客观事实,由于蜜蜂死亡的原因因客观因素没有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认定,故法院只能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向某在田家村的放蜂地点与A公司在该村喷施农药的部分高粱地距离很近(在蜜蜂采蜜范围内),高粱花属于蜜蜂采集的花蜜,A公司先后持续9天半丢种植处于盛花期的高粱作物使用“来一支”等农药进行除虫施药,“来一支”农药说明书注意事项明确载明:该药对蜜蜂有*,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蜜源作物花期禁用。施药时向某饲养的蜜蜂正在高粱地采集高粱花蜜,施药后向某饲养蜜蜂就开始死亡,年8月22日其蜜蜂死亡85%。据此可以确定A公司施药后向某饲养蜜蜂在短时间内出现了大量死亡的现象,蜜蜂死亡的如此速度与程度符合蜜蜂中*死亡的一般特征。本案中无有效证据显示A公司施药期间有其他人员在向某放养蜜蜂地点周边的棉花地、芝麻地等地域喷施了农药,也无任何证据显示向某蜜蜂死亡的其他原因,故法院可根据本案查明的上述事实,按照一般常理推定向某饲养蜜蜂的死亡与A公司的施药行为存在高度可能性的因果关系。由于本案无蜜蜂死亡原因的有效司法鉴定,故具有一定相关知识与职业技能的湖南省蜂业协会常务理事、津市市蜂业协会会长张某平与津市市畜牧水产局兽医师李某元对向某饲养蜜蜂死亡原因为农药中*的认定对本院认定本案该部分事实具有较为重要的参考价值,且张某平已经为证人出庭作证,接受了双方当事人及本院的询问。据此,法院更进一步确定向绪林饲养蜜蜂的死亡与A公司的施药行为存在高度可能性的因果关系。向绪林饲养蜜蜂的死亡及救治蜜蜂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多少?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向某饲养蜜蜂中*后并未全部死亡,没有死亡的蜜蜂需要喂食相关解*药物及更换饲料。法院采信湖南B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及鉴定费票据确定本案中向某饲养蜜蜂因中*死亡、救助中*未死亡蜜蜂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鉴定费损失共计.5元。向某饲养蜜蜂的损失由谁承担?法院认为A公司为其种植的高粱除虫施药本属于正常农业生产作业,但A公司作为一家有专业资质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种植与销售企业,有相关技术人员指导企业按照相关生产技术规范组织日常生产作业,却没有尽到相应职责。A公司为正处于盛花期的高粱使用“来一支”农业说明书注意事项明确载明:该药对蜜蜂有*,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蜜源作物花期禁用。本案中A公司在施药前既未将其施药事项告知放蜂者,也未报告给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同时也没找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确认其施药范围内及周边是否存在放蜂者放蜂,在此情况下A公司就组织施药人员使用对蜜蜂有*的蜜源作物花期禁用的“来一支”农药,由此可以推定A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害后果持放任态度,没有达到自己作为一家有专业资质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种植与销售企业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应该注意及履行的基本义务。同时法院认为,向某系津市市养蜂专业户,养蜂多年,养蜂经验丰富,对常见蜜源作物品种比较熟悉,其放蜂地点与A公司在田家山村种植的部分高粱地距离很近(在蜜蜂采蜜范围内),向某作为一名养蜂多年的养蜂专业户,应该清楚高粱花属于蜜蜂采集的花蜜,故向某到达放蜂地点后不仅需要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报告,还应当向蜜源作物种植的相关单位报告,与其作出适当沟通,以防各方因掌握的相关信息不对等而发生本案中的不利损害后果。本案中向某将其在田家山村8组放蜂的事项报告给种植高粱作物的A公司,未尽到作为一位专业养蜂人员应该注意并履行的报告义务,对其在办案中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向某对其饲养蜜蜂具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对其蜜蜂采集的蜜源负有确认安全的一般注意义务。蜜蜂采蜜范围较小,向某应当经常巡查其蜜蜂活动范围内主要蜜源作物,尽可能避免其蜜蜂采集了蜜源作物种植的个人或者单位施洒了对蜜蜂有*农药的蜜源作物的花蜜,如发现有人施洒对蜜蜂有*的农药,应当及时将蜜蜂转移至安全地点,以避免发生本案中的不利损害后果。本案中向某没有尽到上述养蜂管理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以致发生本案中如此严重的损害后果,向某对此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综上所述,对于本案中向某饲养蜜蜂的损失,A公司具有重大过错,其施药行为系向某蜜蜂中*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A公司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向某作为一名专业养蜂人员没有尽到相关告知及管理人的一般注意义务,系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向某应当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审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向某在本案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元,由被告公司赔偿.25元(70%),由原告向某自行负担.25元(30%)二、驳回原告向绪林未获本院支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元,被告公司负担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1
查看完整版本: 法律知识发生蜜蜂农药中毒后,蜂友该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