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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8 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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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华锦珩吹响了HSE集结号!

分类管理已经完成征求意见,不知道大家的意见都递上去了没有。新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建设项目分类按“行业”一分为二,分为“严重”和“一般”两类。网友戏称,职业病危害分类越来越简单了。非黑即白,左右极端。

“原来职业病分类如此简单!干了十几年竟然没发现”

“这个沉寂了那么多年的高端分类法是怎么被挖掘出来的,很好奇”

“分类完了,之后呢?除了让严重企业做现状评价为中介收费,还起到了什么作用?”

“建议砖家学学GHS分类”

“分类管理到底谁在管?*府那两光人...”

“职业中*尚且可分“急性亚急性和慢性”三类,企业包罗万象二分类法就搞定了,怎么感觉是在偷懒糊弄”

“技改一个罐一条通气管道都要按行业定为严重么,这都什么砖家脑子哦”

"建设项目分类干嘛要和行业非要扯在一起,想不通。分期建设项目危害不同,按行业都归一起去了”

“这可能又是一个能力不足的团队以做课题拿任务的形式糊弄领导”

(↑群众讨论节选)

建设项目确实不等于行业,分类监督也不等于分类监管。《职业病防治法》顶层设计的“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没那么简单,至少一线技术员认为,目前基层的理解高过了新目录的深度。新修订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延续73号文按行业分类的做法,从传承上来说,是正统的,从完成任务的角度看,是可行的。但从职业健康的发展来看,未必是好事。12年73号文发布时已经暴露出问题。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卫生部49号令的形式颁布,明确了“轻微、一般和严重”的三级分类法,并按“危害因素”对严重项目进行了定性。缺少对“一般”和“轻微”的定性依据。分类的作用主要用在审查和验收上。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年版)》按行业进行分类,取消“轻微”增加“较重”。并明确,在实际应用中有出入时,可按风险程度综合分析,以预评价的形式综合判断。危害管理参照51号令,后改为90号令。规范发布之后,就有专家提出不合理性(那时候卫生专家说话已经没多少分量了),且在实际应用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尤其行业不全,无法应用的问题。73号文的应用也是审查和验收,多了一个“双随机检查”。年,按行业进行分类,分类依据、科学性、修订说明、后续管理办法等目前均未公示。由于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备案、审查和验收工作已不需要行*参与。分类后的应用是个迷。从多年应用情况看,行业分类不是一个好办法,更不多说是一种进步。从目前情况分析,笔者认为按目前的二分类法,分类意义已经不大了。1.从管理主体和企业应用看,实际意义不大“职业病危害”管理的主力*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府。从人力财力上看,近20年来行*及监督执法都未能对所辖地区的职业危害检查的面面俱到,*府只能监管和引导,防治还要靠用人单位自我管理。用人单位将危害进行“分类”并有针对性的“管理”,才能将危害进行有效控制,这种分类是最务实的分类。所以,分类管理办法应聚焦在“危害因素”本身,聚焦在岗位和接触情况,而不能按“行业”分类后无其他实际意义,也并没有为*府监督起到多少引导作用,实际工作中按“重点行业”进行监管的工作体制已经很成熟;更不能对企业产生实际指导作用,他们更关系分类不同之后如何解决实际问题。从这个角度看,行业分类显得意义大不。2.从社会发展,实际应用看,按行业分类问题层出不穷自年按“行业”分类以来,分类管理问题频出。最为突出的几个问题在今天修订的管理办法中依然没有解决,如:行业不全问题,如加油站加气站,最下游包装生产线等。在新行业频出现代社会,这个分类管理办法看似“大而全”,看起来挺唬人的,实际应用中缺漏斗百出,常常因“需要分类时找不到类别”而让人苦不堪言,面对用人单位提出“定性为严重和一般区别在哪”的问题时也没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其实,很多人都想问问,为什么要按行业分类?尤其是分期建设项目,技改项目,无论建设内容如何,按行业都会定性为“严重”的话,实际技改内容却无严重危害因素,如何下一步呢?3.未考虑综合治理,危害分类前置,欠公平欠合理要管理先分类,分类的目标是“职业病危害”。由于生产产生职业危害不可避免,所以国家施行“三同时”制度、评价监测制度、评审审查制度、监督执法制度等,都是为了确保“职业病危害”可以得到控制。用人单位也是极力配合,投入人力财力开展劳动保护和健康促进。假如一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通过资金投入和技术改革将风险控制地极佳,可以作为职业病防治的楷模,但依然按《分类管理办法》冠以“严重”的帽子有损形象,评不上健康企业,影响融资和贷款,请问这公平吗,企业愿意吗?对企业来说,90%以上的岗位无危害或危害一般,仅有个别生产线或个别岗位存在危害,且控制良好,却被按行业定性为“严重”,是否以偏概全?即使12年的73号文给予了“可综合分析”的开放款,可在实际应用时,因“不敢随意定性”“行*干预不能随便更改定性”“只可在预评价中定性”的影响,这种开放条款形同虚设。对生产一线来说,危害“严重”还是“一般”主要看是什么岗位,要看岗位危害因素暴露和防护情况;对评估来说,要综合考虑危害因素特性、用量、暴露、吸收、检测、风险等情况综合判定,这也是职业病危害评价和风险评估的主题思路。现如今,一切都还未考虑,直接按出身(行业)定性风险级别,评估的意义何在?在aq-《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中有对用人单位(注意不是行业)分类的说明,这一点冲突明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令)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那么,如何定性“严重岗位”呢?4.明确定性依据和论证过程,不合理职业健康是门科学,是有理论支撑和大量实践、实(试)验的重要课程,分类管理办法在年就被吐槽没有定性依据,仅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的冠冕堂皇之词糊弄,现如今征求意见没有任何论证公示,没有修订说明,仅仅发布个附件表格征求意见,未免有些“草草了事”走程序的感觉,这对职业卫生不尊重,对职业健康从业者和技术员也不够尊重。职业卫生是门科学,需要有严谨的设计和职业责任感,缺乏思考的技术文件颁布终将成为历史的笑话!

转载于“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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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资料来源于网络,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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