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哪哪赔”福建泉州,5人一起喝酒,1男子酒后昏迷不醒,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告上法院,要求同桌喝酒的4人赔偿万元。
甲乙丙丁戊5人去当地酒楼喝酒,甲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甲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甲某的家属便找乙丙丁戊赔偿,后被福建泉州晋江法院反复调解,最终达成了4人共计赔偿死者家属45万元的调解协议。乙丙丁各赔偿12.5万,戊赔偿元。
当地法院可能觉得,又成功化解了一次喝酒引起的纠纷,但这类案件这么操作真的好吗?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自己酒量大小,自己应该是最清楚的,喝好了就放下酒杯不喝就是了,难道别人劝酒你自己不喝别人还会往嘴里灌吗?若真是自己不喝别人往嘴里灌,那他们该赔,一点不冤枉。若只是别人客套的劝酒,你自己因为面子啊、好强啊等等无须有的原因喝趴下了,那让劝酒赔,总感觉差点意思。法律虽然是滞后性的,但法律是应当给人指引的,让人明白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什么事应当鼓励,什么事应当禁止。
像这种喝酒出事的事情也不少,法院通常是和稀泥解决纠纷。这样反复的和稀泥给大众的启发不一定是正面的引导。
信任这东西本来就弥足珍贵,这种情况,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又要降低了。对于法院来说又成功化解一起纠纷,调成一件案子,是开心的事儿,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风险又增加了。
有朋友开玩笑说,以后喝酒之前要签协议了。其实即使喝酒之前签了协议,也不一定被法院认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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