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酸类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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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18 1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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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南阳讯串门留宿他人家,主家好心放置木炭取暖,不料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谁该对此事故“负责”?近日,这起“好心”却带来的悲剧,经淅川县法院一审后,南阳中院做出被告杨某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魏某自担70%责任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放木炭取暖酿“悲剧”

年12月11日,魏某去杨某家看望在其家中当保姆的嫂子侯某。当晚留宿杨某家,与侯某、杨某的母亲同住一室。入睡前,杨某把一盆炭火从室外放入室内,并添放木炭。次日一早,杨某发现其母手脚身体冰凉,魏某、侯某嘴吐白沫,随即拨打,医院救治。魏某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住院天,实际花费医疗费.69元。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颅脑伤致四级伤残。因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原告魏某遂将被告杨某诉至淅川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9元。

法院判决使用者承担“主责”

法庭调查得知,被告杨某家长期采用烧炭的方式取暖,此前并未出现过有人中毒的情形;事发当晚被告杨某将炭盆端进房内时,特地多加了些木炭,但未将事发卧室的门窗全部打开,且次日早上发现出事时,窗户是关闭状态;出事前,被告母亲和受害人魏某、侯某三人都是健康状态,并无异常。

淅川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杨某将炭火放入卧室,致使原告魏某一氧化碳中毒构成伤残,且没有证据证明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中毒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房间内烤炭火存在一定危险性,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采取措施防止中毒发生,致使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责任。因此,本案中被告杨某需赔偿原告30%损失,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损失元,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以其将炭火放置在其母亲房间的行为无过错、一审法院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明等为由,上诉至南阳中院。南阳中院经过二审,对淅川法院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本案审判长赵修远法官认为,作为被告好心留宿帮取暖,却还要赔偿一笔钱,心里也许认为有些“冤”。但作为木炭的留置者,应该知道其燃烧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应采取通风等相应的措施,否则容易发生中毒事件。而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木炭具体使用过程中,应该采取防止身体受到损害的措施,但其却听之任之,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南阳报业传媒集团全媒体记者王勇通讯员张长海王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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