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与超市:与狼共舞的合作联商
商业超市紧握“霸王弓”称霸业内,供货商端着“金饭碗”却受尽委屈。身为流通链重要环节的零售业正陷“十面埋伏”。如何规范商业超市与供应商的关系?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商业局等部门率先从规范超市与供货商的契约行为入手,制定并推行了合同示范文本。 “供货商是羊,超市是狼”,“超市总是千方百计找理由赚我们供货商的钱。用我们的货赚了钱,又总是千方百计拖欠我们的货款。凡是能想得出的费用他们都想出来了,凡是能不付给我们款的点子他们也都使上了。”面对的调查,供货商们腹中的“苦水”一涌而出。
“如果用十面埋伏来形容当前我国零售业的现状,一点不算过分。”供货商王先生一面向诉说自己与超市合作中的辛酸,一面扳着手指证明着自己的看法:“‘普马事件’风波还没平,太原田森超市又出事了,广州家谊超市的上千家供货商集体上门讨债还没结果……”
不等王先生讲完,另一位供货商就插了进来:“不少超市是靠‘掠夺’供货商生存和发财的,最近有报道说,因广州家谊超市关闭而破产的供货商已经超过了50家。弱肉强食,恶性循环,再拖下去怎么得了!”
业内的惶恐不是空穴来风,有数据显示,近一年半以来,全国已有150多家大型连锁超市倒闭,供货商讨债无门。
超市与供货商的关系是合作关系,是伙伴关系,更是合同关系。在超市与供货商这对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发生了什么呢? 潜规则一:不给超市最低价就得支付高额违约金 目前国内商业零售业使用的合同中,超市几乎都要求供货商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价格是市场最低价,否则就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个别超市要求的违约金高达全年销售额的30%),或者零售商有权据此单方解除合同。
这样的约定,使原本应当约定清晰的价格成为一个模糊的未知数,很容易在合同履行中引发争议或产生矛盾。同时,单方规定最低价的条款也有悖于双方自主协商约定价格的基本商业交易原则。 潜规则二:巧立名目滥收费 超市在收取供货商费用方面超强的“想象力”,是供货商反映最突出的问题。
一位供货商告诉,某零售连锁集团今年初在与其续约时,要求他交纳“合同续签费”、“庆祝费”、“促销让利”、“结算返点”等各种费用达28万元,占该供货企业销售总额的27.18%,而该企业的产品毛利率尚不足25%。如按零售商的条件,该供货商要么赔钱,要么就要让出市场。
此类现象并非个别现象。据了解,目前,零售商的这些收费一般不写入买卖合同,而是由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比例及交费时间,但在该协议中又没有界定零售商应当提供的服务范围、服务方式,造成零售商与供应商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从而引发了大量纠纷。 潜规则三:在收交货、退换货流程中的霸王行径 “超市业务员一句话,就可在没有任何货物退回供货商手中的情况下‘空退’并结账,这和抢有什么两样?”一位供货商反映。
目前,在零售商与供货商的大部分合同中都没有明确约定验收货物的具体流程。因此在实际交易中,一些零售商在收货时不给供货商出具任何签收手续,一旦货物出现差错,全部责任都要由供货商承担,如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供货商也会因无法提供交货依据而败诉。
多数情况,商品验收后,对于产品数量、品种、花色等外在问题及产品内在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期限、提出异议的方式等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造成零售商可以随时,甚至是无根据地将各种责任转嫁给供货商。合同中关于退换货的条款,一般都是供货商的责任,即便是因零售商管理不善出现的商品丢失、破损等问题也要由供货商负责。 潜规则四:结算合同的文字游戏让供货商苦不堪言 “超市在结算上卡住我们的脖子,让我们死不了、活不好。”说起超市搞的结算合同的文字游戏,就让供货商们脸红脖子粗。
他们说,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于结算问题的解释更是五花八门,一任超市说了算。比如,“账期”、“月结”。合同规定的“账期”并不是结账日期,而是开始对账的日期;“月结”也并不是当月结算,而是对账完毕后一个月给予结算。这样,通常自到货至结算的实际账期一般要长达75日至半年。再如,有的超市是月结账,但超市在合同上签“月15”或“月30”结算,这并不是每月15日或30日结账,而是一个月加上15天或加上30天(即两个月)结算。
结账周期越长,压供货商款越多。再就是合同中没有结算条件的明确约定,而是由零售商自行制定内部结算规则。因此,结算时零售商可用种种理由拖延结算,甚至有些零售商仅仅每月设定一、两天结算日。届时的结算现场,比大卖场都乱,还“逾期不候”,造成供货商结账期一拖再拖。 潜规则五:违约条款是架在供货商脖子上的一把刀 据了解,零售商提供的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通常仅仅规定供货商不按时交货、违反零售商制度、违反价格条款、达不到销售指标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对自身问题却没有任何约束,“一边倒”的责任约定使合同成为零售商肆意惩罚供货商的工具。(消息来源:中国普法 姚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