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伯阳在《参同契》留下这样一句话:“鱼目岂为珠,蓬蒿不成槚。”,鱼目无法成为珍珠,蓬蒿也不能成长为茶树。所以在生活中要踏踏实实的,而做生意也要讲究真诚,而不是为了获取利益,将鱼目混成珍珠,做出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的事情,那么在法律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定罪刑量标准是怎样的?
年6月赵某涛在江苏收购了某屠宰有限公司后便开始经营,而其经营的主要业务从活牛屠宰、加工到销售一条龙服务。随着经营的开展,赵某涛对现有的经济收益感到不满足,于是,为了提高收益他便做出了一个决定。
年4月开始,赵某涛组织、指挥他人在牛肉的屠宰以及加工的过程中,向待销售的部分肉类中进行注水操作,以此增加牛肉的斤两,随后由企业内部员工对注水牛肉进行处理,随后被处理过得牛肉便被销售出去。
年7月,有关部门在接到群众的举报后便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而警方在调查的过程中逐步掌握线索和证据,追根溯源找到了赵某涛所经营的企业。在对赵某涛所经营的企业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在当场查获的牛肉当中发现了斤注水牛肉,了解到自从年到年案发,该公司已经加工并销售牛肉的销售总额达到3亿余元,在经过调查后认定,其涉案注水肉达到80余万公斤,违法所得达万元左右。
最终,法院在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赵某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万元,对其余16名涉案人员,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等作出相应的判罚。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影响着群众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而赵某涛等人为了提高收益便向食用肉中掺杂水分,那么他们也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这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涉案金额达到5万元便会触犯本法,而赵某涛等人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5千万元的程度,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对其做出的判罚很是公正。
那么,认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定罪刑量标准是怎样的?
1.认定标准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中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在主观方面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为之,也就是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在本案中,赵某涛既是产品的生产者,同时也是产品的销售者,并且是为了通过注水的方式进行牟利,因此他在主观上便构成了主观上的条件。而其产品的零售商在之前对此情况并不知情,也就不构成本罪,但若是有证据证明零售商明知所贩卖的牛肉是注水肉,但依旧将伪劣产品进行售卖,同样构成本罪。
而在客体上,此类行为违反了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破坏了正常的销售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客观行为上,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客观条件。
在本案中,赵某涛为了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通过对生肉注水的方式增加牛肉的重量,并向市场上进行销售。而他的这一行为便属于“掺杂、掺假”的情况,在生牛肉中掺杂本不该存在的水分,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定标准,并降低了牛肉原有的营养价值。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表明,在对屠宰市场中,对畜禽注水,即使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案,经鉴定,赵某涛等人所生产的注水肉会降低牛肉制品的营养成分和价值,严重的会因注水行为导致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引发食物中毒,因此,他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
2.立案标准
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若伪劣产品的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达到了15万元以上的;或者已经在销售,但销售额未达到5万元,那么计算方式便是,三倍计算已销售的销售额再加上未销售产品的货值,计算结果在15万元以上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那么涉案嫌疑人的行为便属于犯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赵某涛所销售的牛肉制品的额度已经达到了万余元,那么他的行为该如何量刑?
3.量刑标准
在销售额达到5万元后便会达到立案标准,将会被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额达到20万以上的,在2年到7年有期徒刑进行量刑;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而本罪属于经济犯罪,所以在对犯人处以自由刑的处罚外,还会对其财产进行处罚,被法院判处销售金额一半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严重的还会被没收财产。
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盈利之前应该对其产品的质量严格把关,诚信经营,这样,才会让自己的生意兴隆,同时,诚信经营也是对消费者的尊重。
(《案例分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定罪刑量标准》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