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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26 19:34:00

今天主要帮助大家理解并分析“自动投案”、“盗窃罪的保护法益”、“亲友报案,如何认定自首”、“如何理解入户抢劫”这四个相关知识点。明日将分享“如何理解交待同案犯的藏匿地”、“如何理解多次抢劫”、“如何理解刑法第条之转化型抢劫”、“如何理解转化型抢劫的共犯”、“如何理解因果关系之介入因素”这五个很容易理解混淆的知识点。

法途法考

一、自动投案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其本质在于,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自动投案之所以能够得到法律上的从轻处罚,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种行为能够节约司法机关的抓捕成本,故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抓获、人身处于自由的状态。“自动投案强调的是投案的主动性和时限性,即行为人在有自由选择的情形下,主动将人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我想坐牢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号,黄光故意杀人、诈骗案。黄光对被害人投毒,被害人龙利源、黄文及黄光本人食用有毒猫汤后均呈中毒状,医院抢救。在医院,黄光打电话报警称三人食物中毒,要求出警。但报警时并未称其投毒,且自始至终没有告知或者提示医生三人系因服用大茶药而中毒,致被害人龙利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如果黄光告知或者提示医生三人系因服用大茶药而中毒,或许龙利源不致死亡。而且,公安机关出警后,仍不能明确谁是投毒行为实施人,黄光的报警,并不必然将自己置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案件事实也表明,年12月23日发生的中毒事件,龙利源当天就死亡,黄光当天报警,但公安机关直到经过大量调查工作,取得一定证据后,才于同月30日对黄光刑事拘留。从23日至30日的7天中,公安机关曾4次对黄光调查询问,但黄光均未如实交代其投毒杀人的事实。公安机关的4次调查,均属于排查性质,并未将黄光列为犯罪嫌疑人。因此,黄光的报警与公安机关将黄光作为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间没有关联性,黄光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

二、盗窃罪的保护法益盗窃罪的保护法益究竟是采所有权说还是占有权说,会对案件处理产生很大的差异。如果持所有权说,则认为,盗窃本人所有但被公务机关合法占有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如果持占有说,则成立盗窃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号指导案例何弦、汪顺太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何某的车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公安机关扣押,但该车已经抵押给银行,银行知道此事后催何某还款,何某便想让黄某帮忙取回被扣押的车辆。晚上九时许,何某、黄某来到公安局后院内,在未办理任何返还涉案车辆手续的情况下,用该车的备用钥匙将车开走。如果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是保护财产占有权,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是保护财产所有权,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成立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该案存在争议,刑法理论上不少学者主张前一观点,审判实践则多肯定后一观点。

三、亲友报案,如何认定自首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査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号,王宪梓故意杀人案。该案中,王宪梓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民警抓获被告人王宪梓的,不成立自首。法院认为,王宪梓作案后虽然没有逃跑,且其母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但王宪梓并不知道其母报案,亦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不能以定为自首。司法解释虽然对自动投案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认定标准,但没有也不可能突破自动投案应具有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要求。也正因为如此,司法解释将犯罪嫌疑人没有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的行为,认定为是被动归案的情形,即被亲友采取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都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四、如何理解“入户抢劫”刑法对“入户抢劫″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刑法理论与审判实务对“入户抢劫”进行了限制解释,以期实现罪刑相适应。不仅仅是对“户“的范围进行了限制解释,对“入”也进行了限制解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侵害户內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盜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号,秦红抢劫案——被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的,能否认定“入户抢劫”?被告人秦红到唐从波家找唐从波,见只有唐从波的母亲苏凤兰和二个小孩在家,便要求在其家中休息,苏凤兰答应了被告人秦红的请求,被告人秦红就到唐从波家寝室休息。后被告人秦红趁苏凤兰外出之机,将其存放在枕头下的一部黑色直板手机揣进口袋。接着当被告人秦红将从箱子里窃取的元现金清点完毕,正欲揣进自己口袋之时,被外出回来的被害人苏凤兰发现并抓住,被告人秦红用力强行挣脱,并在唐从波家堂屋捡起一根木棒和亮出一根带黑花点的布绳,对被害人苏凤兰以进行殴打和捆绑相威胁,从而阻止被害人苏凤兰的追赶,并将现金和手机拿走逃离现场。本案被告人秦红是以访友为目的,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进入其家中,在被害人家中休息时,乘被害人外出之机实施的盗窃行为,因被发现而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犯罪,但其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不等于“在户内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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