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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3 8:19:00

婚姻能使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个人变成一家人,严格来说其实是两个家庭之间成为了一家人。在清朝封建制度还存在的时候,男性的地位是高于女性的,并且一个男人能和多个女人结婚,拥有多个“妻家”,因此这种关系在婚姻中的男方身上体现的较为明显。

清代基层社会的妻亲关系具有丰富的表现形式与内容,以及自身的特点,在《驳案汇编》、《刑部比照加减成案》、《各省审判厅判牍》等法律案例中均有相关记载。

中国基层社会的亲戚关系一直都是广泛而复杂的,这种特性也体现在妻亲关系中,将法律案件的记载作为研究的史料虽然有些不全面,但法律中的相关记载都是最详细真实的,从个案中还能推断出当时的普遍情况是什么,很多历史研究都会借助案件记录来进行,前面提到的那些案件记录中就对清代基层社会的妻亲关系有较为详细的体现。

对于中国人来说,日常探望与对来家探望之人进行招待,是平日人际交往中的基本形式,这也是男子与妻家亲戚互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江苏宿迁县民刘俊等纠约姊夫朱五子等强抢良家之女奸占为妻”一案中记述,乾隆三十九年十月“刘殿臣长婿朱五子至宿迁探望刘殿臣留住”在“陈十一图财杀死陈万托”一案中提到“乾隆三十二年,陈万托声言兑银后欲往姊夫杨广家探望”。

从以上记录中可以看出,男性在妻亲关系中处于主体地位,拜访行为是相互的,但通常都是男子去妻家拜访,或者是妻家的亲戚来到男子家中拜访。拜访行为还包括款待与留宿,比如说道光二年“四川蔡徐氏因煮蛋给伊婿刘显德吃食,将鼠药末误作胡椒末入汤,以致刘显德中毒毙命”这一案件中,悲剧发生的背景就是蔡徐氏为了招待女婿,给他做了吃的,之后放错了老鼠药,把女婿给毒死,出发点是为了招待女婿。

除了日常的拜访之外,丧白喜事这种重大场合男方也是需要去妻家露面的,贵州吴绍奇(已故)之妻陈氏病故,“吴绍奇妹夫杨顺芳夫妻前往吊丧”。妻子的嫂子去世了,妻子回家吊唁的时候丈夫也需要一同前去,这属于与妻家交往时需要遵守的人情规则。

而且男方到场之后需要做事,具体有帮助办酒席或者做其他杂事。嘉庆二十年,“浙江扭江氏用土外山归中旋用主孰激同伊羊江立,汪氏因夫外出归宁,旋因麦熟,邀同伊弟汪乐亭,仍回夫家,偕往收割”,从中可以看出,这种妻亲关系还辐射到了女方的其他家庭成员身上,妻子的弟弟也有义务帮助姐姐和姐夫做事。

在“贵州婺川县民吕明善因奸杀死吕明弼”一案的相关记载中:“吕明弼本系谢姓,为吕明善堂伯抱养为儿,娶妻卢氏,因不务正业被伊伯逐出,借住伊岳家。吕明弼托吕明善代为觅地。吕明善告以伊姊夫陈天凤家有空房地土,佃种可以度日。吕明弼随同妻卢氏并两女偕往。”

文中的吕明弼被自己的养父赶出家门,而他借住的地方是自己的岳丈家,可见岳丈和女婿的关系是比较亲近的。之后他想要种地,这块地也是妻子家的亲戚提供的,两边在人情往来之外还有了经济往来。

在银行借贷这一类的经济交易中,通常都需要一个两方都信任的保人,而妻子在两个家庭产生经济往来的时候,其身份就相当于这样的一个中介。同时她也是巩固两个家庭关系使其产生联系的中介,所以古代的时候才会有联姻这种说法。

许多成熟的政治家会选择将女儿嫁给掌权者来巩固自己的地位,最常见的就是朝廷重臣将女儿送进宫里当妃子。民间也存在着这种性质的婚姻,结婚之后两家势必会有往来,归宁就是古代常见的一种出嫁女与娘家进行日常交往的形式。

古代女性并不能随意出门,出嫁之后实际上就算是丈夫家的人了,所以归宁是古代出嫁女极少能光明正大回娘家的机会。归宁并不强制要求丈夫陪同,但是夫妻关系和睦的话,丈夫一般都会一起回去,这也是能体现两家关系好坏。

比如“福建武平县民邱得成与刘钟氏通奸、同谋致死伊妻邱钟氏、拐带刘钟氏为妻”一案中有“刘钟氏系钟荣朗之女,嫁与刘世兴为妻,于乾隆三十三年二月间归宁。钟荣朗家乡例,出嫁之女回门留住一载,名为大宿”的记载。大部分出嫁女与母家仍然具有亲密的感情及生活上的接触,因此她们的丈夫也会在这样长期的往来中与妻家变得更亲近。

据“道光元年,四川贺绍文因彭惊智踩坏伊妹夫戴正馨菜园蒜苗向斥”一案的叙述,当有人与妹夫发生摩擦的时候,即便妹夫这个当事人不在,妻兄也会维护他的利益。“嘉庆二十二年,奉天王金宽与卜三达子之女小妞通奸,复将小妞拐逃。

卜三达子旋将该犯寻获,欲行送官,经该犯之父央求寝息。嗣王金宽闻知小妞在卜三达子之婿沈士库家借住,屡至沈士库家要人。经沈士库等将王金宽捆缚,唤同卜三达子,欲将王金宽送交伊叔管束”。这个案子体现了女婿对岳丈家的事不是置身事外,而是尽可能在能力范围内帮助岳丈解决问题。

“江苏宿迁县民刘俊等纠约姊夫朱五子等强抢良家之女奸占为妻”一案中,“刘俊籍隶安东,随父刘殿臣同弟于乾隆三十一年间至宿迁县种地。刘殿臣将次女招赘周二为婿...月初七日,刘殿臣长婿朱五子至宿迁探望,刘殿臣留住。初九日,刘俊将欲抢孟池之女情由先向刘殿臣说允,次恳朱五子、周二相帮照应,朱五子不允。刘殿臣嗔责朱五子等允从”。

妻子的弟弟没有钱娶媳妇,因此就想强抢民女,并且找到了自己的姐夫帮忙,姐夫一开始不答应,但是被岳丈斥责了,只能答应,从中我们能够看出,某些女婿在岳丈面前地位如同自己的儿子一样,岳丈可以要求女婿做事。迫于岳丈这种长辈的威压,很多时候即便知道会触犯法律,女婿也会偏帮妻家。

前文中我们提到过,妻子是丈夫与妻家之间的联系纽带,大部分时候能起到正向的作用,促进两方交好,但有时候也会起到反向的作用。比如说当妻子陷入通奸这一类案件中时,就会让妻家与丈夫之间变得疏远。“

潘文科籍隶芷江,迁居永顺种地,与彭金贵之妻彭氏母家临近。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内,潘文科适遇彭氏归宁,乘间调戏成奸。嗣后遇便奸好。十一月间,被氏母秦氏撞见,告知氏父彭启汉,禁绝往来”。

案子中的妻家知道了妻子的行径之后,主动与妻子划分清楚界限,并禁绝往来。这样的做法看似无情,但也是经过了多方的考量,首先就是要维护一家人的脸面,毕竟古代女子的名节比生命还重要,还有就是及时止损,避免与女婿的关系继续恶化,毕竟如果继续和做出了这种事的女儿往来,似乎就表明了要站在女婿的对立面。

但有时候妻家也会选择站在妻子的这边,“道光二年,山东刘松因伊婿王振犯窃,将女刘氏接回,私行主婚改嫁”;“嘉庆二十四年,湖广张大因伊女张氏常被其夫傅保打骂,即起意将张氏接回,欲行改嫁”;“广东嘉应州民妇潘氏扭因伊婿潘业来嗜洒好赌不顾妻子。益加怨恨,起意毒死潘兴来,将女另嫁”。

这些案件表明,即便是在封建时期,男子经常打骂妻子或者是自身有不良品行的话,很多父母还是愿意接回自己的女儿,并且帮助她改嫁,有时候为了维护女儿甚至会做出想要毒死女婿这一类的过激行为。过激行为当然是不对的,但从中我们能看出妻家对于出嫁女还是存在着爱护之心。

除此之外还存在一种比较特殊的妻亲关系,那就是男子入赘女方家中时产生的妻亲关系。一般情况下,古代的夫妻中男子处于主导地位,女方出嫁后住在男方家里,成为男方的附属。而入赘就是反过来了,没有家底的男方入赘到家庭条件较好,但是家里没有儿子的女方家中,履行帮助劳作的义务、获得承继人脉与财产的权利。

综合来看,清代基层社会妻亲关系有很多特点。首先,女婿与妻家的交流涉及到很多方面,涵盖面比较广,女婿不仅与岳丈来往密切,和妻子的弟弟等妻家的亲戚也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交往,所以与大家族的女子结婚就相当于扩充了自己的人脉。

而且很多时候男方与妻家亲戚之间的互动交流不是直接的,出嫁女作为媒介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交流都要凭借这一媒介来进行,很多时候出嫁女如果过世了,两方关系就不会像以前那样亲密。

最后,男方与妻家亲戚间的关系不总是正面积极的,也会有消极的一面存在,其决定因素就是出嫁女这个关键媒介。有的出嫁女与妻家亲戚和丈夫的关系都很好,能在其中起到融合的作用,让丈夫和娘家人变得如同一家人。

而有的出嫁女与丈夫关系不好,这时候娘家作为她坚实的后盾,会站在她这一边,由此便与男方拉开了距离。从很多类似案件看来,如果男方能与妻家维持着良好的关系,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持社会安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反之则会引发大量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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