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小三提分手自杀身亡
其妻诉小三索赔30万
公安机关因郑芳的报案介入调查,小艳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事发当晚她向阿伦提出分手,并要求阿伦偿还借自己的20万元款项。故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侵权的相关规定,最终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
法院判决“小三”需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新快报
*琼
通讯员
马伟锋
杨婷
男子在“小三”家中自杀,送院后不治身亡。男子发妻到法院状告“小三”,索赔婚姻家庭损害赔偿金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经过一审、二审后,广州市中院酌情判定,“小三”需向死者发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据了解,这是广州市近年来首例对“小三”追责的案例。
“小三”提分手,男子自杀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郑芳与其丈夫阿伦(均为化名)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2年6月,阿伦与被告小艳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12月2日晚上,阿伦在小艳位于越秀区的家中被刀刺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因“肝贯穿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安机关因郑芳的报案介入调查,小艳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事发当晚她向阿伦提出分手,并要求阿伦偿还借自己的20万元款项。阿伦情绪激动,拿起水果刀刺向腹部……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无证据证实死者死亡有他杀嫌疑,故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事件发生后,郑芳将小艳告上越秀区法院。郑芳提出,小艳与阿伦非法同居并产生矛盾,导致阿伦死亡,严重侵害了其作为死者妻子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其家庭破碎。为此,她向小艳索赔婚姻家庭损害赔偿金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在该案庭审当中,小艳辩称,阿伦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判断能力,其死亡系因自杀,她本人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责任;且事发后她及时对阿伦实施了救助并向医院交纳了3万元治疗费用,已尽了朋友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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