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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香洲开展房中房集中夜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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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燃气管有没有穿墙?”

“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开启了吗?”

“阳台改为卫生间属于违法行为,要尽快拆除。”

......

12月16日晚,香洲区组织

公安、应急、住建、城管、消防等部门,

开展“房中房”集中夜查行动,

本次行动以镇街为单位组织开展,

全区共出动人员人,

排查发现问题隐患处,

现场完成问题隐患整改处。

12月16日晚

香洲区委副书记、区长刘齐英

主持召开研究房中房消防问题整治工作会议

香洲区多部门联合开展“房中房”集中夜查行动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房中房”涉及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今年9月起,香洲区按照“零增长、减存量、消隐患”的工作思路,开展“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本次集中夜查行动是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摸清香洲辖区内“房中房”的底数和分布特点,排查发现存在的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持续开展综合治理、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打好基础。

“房中房”安全隐患突出

对违法行为开出《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

据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房中房”违法改变房屋住宅原有结构,将住宅内一个或多个特定单元分割出租,消防、质量、治安等安全隐患突出,且管理混乱,极易引发建筑安全、消防安全事故和治安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市场需求旺盛,业主、租客、中介、物业利益链条捆绑,在香洲,以靠近拱北口岸的拱北街道和吉大街道居多,整治难度颇大。

对此,香洲区制定了“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工作措施和各镇街各部门职责分工。前期,各镇街对辖区开展拉网式全面摸底排查,其中,翠香街道以一大厦为突破点,对非法从事旅业式经营立案调查7家,并责令停止经营;拱北街道将“房中房”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隐患信息处理机制,对发现的非法改建房屋及时在“人屋系统”内进行填报,对辖区内“房中房”问题进行拉网式全面摸底排查,对隐患突出的小区开展了前期整治,建立“双楼长”工作队伍,为辖区18个社区聘请出租屋管理员积极开展日常巡查;狮山街道对南坑市场周边“房中房”进行整治,户户张贴政策法规,持续开展说服教育,集中推进联合执法,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同时开展区域环境整治美化提升,推进社区自我管理,业主自住意愿持续攀升,整治后“房中房”减少了十余家。

同时,香洲区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借助“民生微实事”,为“房中房”较为集中的老旧小区设置余个“消防小红箱”和应急照明灯,结合消火栓整治行动和商住混合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行动,积极推进消防管网等设备设施改造,切实解决群众身边消防隐患。

狮山街道南夏一街居民侯女士

了解到“房中房”存在的隐患后,我们配合完成了拆除和整改。现在看到小区环境提升了,房子也改好了,我们选择搬回来住,不再出租了。

居民楼安装消防“小红箱”

张贴发放宣传单张,

推动“房中房”宣传进楼栋、进社区

密闭空间安装使用不规范热水器

及燃气软管过长老化,

容易发生燃气中毒安全事故,

整治后更换为电热水器,消除安全隐患。

统一安装烟雾感应

及时配置灭火器,完善消防管网设施

下一步,香洲区将成立“房中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强化整治统筹协调,编制整治工作法律指引,推动市有关部门立法;编制“房中房”认定标准和排查指引,动态摸清底数,完善整治工作台账,按照“红黄绿”等级推进整治,近期实现零增长,远期实现零存量;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出台“房中房”整治通告,推动“房中房”宣传进楼栋、进社区,明确告知业主、中介、住户相关权利和义务,引导住户到合法房屋居住,督促业主人员落实隐患整改,尽快恢复房屋原貌。

常见的“房中房”安全隐患

相关法律法规

未在公共区域安装消防应急设施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应当在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在建筑安全出口处明显位置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并确保完好有效。

处罚依据: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在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或者未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

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处罚依据: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

改为卫生间、厨房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处罚依据: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损坏或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处罚依据: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分割出租行为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将厨房间、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编辑/图片:李苇婷

素材来源:香洲区应急管理局、香洲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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