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酸类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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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别人家东西反要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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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出现这么一件稀罕事,有一个老太将邻居家的洋水仙当成了“韭菜”,给孙子吃后中毒,现在老太一家向邻居索要赔偿。

说到这里不禁有人会问了,“偷吃别人家的东西,虽然是微不足道的洋水仙,导致中毒,怎么还要求别人赔偿?”,据此我们可以把它想象成一道案例分析题,给大家解读一下。

简要案情

老太的孙子对韭菜饺子情有独钟,加上平时冰箱里有很多韭菜,不料那天冰箱里没有了,加上集市太远,腿脚又不方便,就打上了邻居韭菜的主意。

于是老太私自进入邻居家的院子,偷割了很多水仙的叶子,包成了饺子给孙子吃了,孩子吃完不久就感觉肚子疼,医院才知道是食物中毒了。

后来才知道那不是韭菜,而是有毒的洋水仙,老太一家子到邻居家中理论,说不应该在公共场所种植有毒的洋水仙,邻居是有意毒害她孙子。

报警之后,警察也让老太邻居承担医药费。

那该不该赔偿呢?虽然看似玩笑闹剧,但是这其中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问题一、房屋的院子是不是公共场所?老太偷摘的行为违法吗?

老太认为邻居不应该在公共场所种植有毒植物,邻居的行为有故意毒害别人的故意。这种理论显然是不对的。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及其院子是邻居购买所得,在房产证上是有登记的,房屋主人有所有权,房屋及其院子应该属于其私人所有。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

老太未经允许进入邻居家偷摘的行为明显侵害了房屋主人的权利,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或者其他犯罪,有待商榷。

问题二、种植洋水仙的行为违法吗?

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院落属于房屋的附属物,属于房屋的一部分,房屋主人依据使用权可以在院子里种植植物。

并且民法中有一条原则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洋水仙虽然有毒,但是并不是法律禁止的种植植物,种植行为属于房屋主人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所以种洋水仙并不违法。

问题三、房屋主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仅是依照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定,同时还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且该行为和该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房屋主人在自己庭院种植洋水仙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该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他人食物中毒的结果,导致老太太孙子中毒的结果是老太太偷割洋水仙包成饺子的行为。

由此可见,房屋主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房屋主人并无民法上的赔偿责任,老太太应该为其孙子食物中毒的结果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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