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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因工致残并患职业病铅中毒,上诉却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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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上诉人汪大仁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辽民初号民事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汪大仁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起诉。在年经考试被抚顺矿灯厂录用为全民固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致残并患职业病铅中毒。年4月20日汪大仁依法向抚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抚顺矿灯厂支付因工伤残补助金及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事项。


  年6月15日抚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抚劳裁定字[]3号《裁定书》,裁定中止申请人本次仲裁活动。年5月26日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抚劳人仲裁定[]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仲裁请求。年5月27日汪大仁依法向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上诉人汪大仁起诉的抚顺矿灯厂于年宣布破产,年6月因无财产可供分配被我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现企业已注销,上诉人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且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汪大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小编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素材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由职业病网小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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