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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梅县22人误服消毒片,愚昧的村干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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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新闻报道,湖北黄梅县有22人误服消毒片,医院证实,正在处理一批中毒患者,具体中毒人数、情况尚不清楚。根据新闻报道,之所以引起村民中毒,是由于某村的干部下发消毒片引起,这里面发生了什么事呢?笔者认为,这里面有人已经涉嫌犯罪,我们分析一下相关情形。

村干部要求村民口服消毒水并拍照记录

新闻报道,医院护士称“正在抢救一批中毒的人,一个村20多个人,喝了消毒水,说村干部发的,还要当面喝。”另一位群友补充称:“口服过程中,组长还要拍照留痕迹记录。”据悉,这些村民是误服了“二氧化氯”的环境消毒片(俗称“泡腾片”)。

在很多的消毒剂中都含有二氧化氯成分,像自来水的消毒、游泳池水消毒都会用到,一般来说并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可以乱用,此次黄梅县的村民,就是被“忽悠”,直接将消毒片口服,最终导致中毒。

村干部构成什么犯罪?

如果上面的情况属实的话,这些村干部,已经涉嫌犯罪,不是普通的渎职、违法。那么,这些村干部构成什么犯罪呢?笔者先不做定论,我们简单讲两个例子,让大家自己去判断。

例子一:甲明知洗衣粉不能吃,吃了会中毒,就欺骗文化水平非常低的乙,告诉他,吃了这包洗衣粉,就可以永远都不怕患肺炎了。乙信以为真,吃了一小包,医院(属于重伤)。这个例子中,甲明知吃了洗衣粉会中毒,还欺骗无知的乙,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例子二:甲听说洗衣粉可能预防肺炎,就告诉文化水平很低的乙,让他吃洗衣粉,乙信了甲,吃了一小包之后,医院(属于重伤)。对于这种情形,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一般人都知道洗衣粉并不能预防肺炎,而甲仍然让乙吞服,主观上起码属于过失。

大家把两个例子对比一下,是不是很像这次黄梅县事件。笔者认为,该村的干部,起码构成过失犯罪,如果在这个过程有强制行为的,还构成故意犯罪。

幸运的是,最新报道,这些村民均无大碍。除了伤害他人的犯罪外,这些干部还涉嫌滥用职权罪。

这些村干部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村委会并不是国家机构,村干部也不是公务员,构成滥用职权罪,主体需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这些村干部,是否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呢?

根据最高检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其中的“检例第5号”案件,村的基层组织人员,也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也就是说,黄梅县的这次事件,这些村干部,同样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什么情形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应认定为“使用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轻伤9人以上……;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其他情形。

我们主要看下第一项,如果此次黄梅县有9人以上轻伤,这些村干部就构成滥用职权罪。

疫情中,很多人为了防控疫情而努力,但是不能太过,之前有些防控人员,看见别人没戴口罩就将他人绑起来,别人在家打麻将就闯进去打砸,笔者认为,疫情防控,也应当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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